常州装修网了解到,张某为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区的业主,今年,他在物业区域内看到双桂坊社区居委会张贴的《关于补充推荐南大街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通知》,内容为:“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募业主代表。”张某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权利,社区居委会没有法律授权依据,擅自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系非法行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施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仅于法无据,更是对业主自治权的侵害,因此将社区居委会作为被告诉至钟楼法院。
双桂坊社区居委会称:应广大业主的要求,街道办事处在指导成立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区业主大会而无法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决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辖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街道实施组建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相关工作的前期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常州装修网了解,钟楼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张某的诉请事项属于业主基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商业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张某以个人名义无权提出上述事项的诉讼请求,其主体不合格。所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张某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从中可以看到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已不断提高,到了可以“挑刺”的程度。
摘自:网易新闻江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