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现象并不少,在常州就发生这样一起案例,刘某在把房子转卖给蒋某之后,快到交房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当时的房价已经翻了一倍,所以就想要反悔不卖了,买房人蒋某不愿意,就把刘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会怎样处理这样的案件呢?常州装饰网小编来和大家一起去看看。
刘某 2015 年买了一套期房后又转卖给他人,到了今年房子交付可以过户的时候,发现房价涨了近 1
倍。刘某于是想到反悔,买房的人不干了,起诉到法院。刘某还打算交点违约金,打算"花小钱,赚大钱"。实际上这样做可以吗?据常州装饰网小编获悉,近日常州金坛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另据了解,随着房价上涨,这类卖房人反悔引起的纠纷案有增多的趋势。
2015 年某房地产公司在金坛区开发一高档楼盘,刘某贷款购买了一套 120 多㎡的期房,合同价款 60 多万元,交房日期为 2017 年 4
月份。2016 年 5 月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刘某将房子原价卖给了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如有违约,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 150000
元,蒋某当场支付了 50000 元定金。2017 年初,这套房子已满足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而且该地段房产价格涨了近 1 倍。刘某的这套房子当初是 60
多万元,差不多也涨到了 100 多万元。
2017 年 4 月份,蒋某找到刘某要求其协助过户时,刘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多次沟通未果后,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
150000 元违约金。
庭审中,刘某辩称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支付了违约金蒋某就不能要求自己继续履行合同了,同时称因为涉案房屋到目前为止还未领取产权证,违反《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自己将
50000 元退还给蒋某,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认真履行。原告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当日即支付
50000
元定金给被告,应视为已适当履行了该时间节点的付款义务。被告有明确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造成原告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为了惩戒失信行为,判令被告在限定日期内将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之后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事宜,同时支付
50000 元违约金。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介绍,随着房价上涨,近期这类卖房人反悔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常州装饰网小编提醒大家违约之后并不是赔点违约金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