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的邻居利用大家的共用面积来为自己谋私利,本就是不对,但是在陈先生多次和他交涉之后没有拆掉自己搭建的建筑,这本就是在损害他人利益,所以陈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解决,常州装修公司小编和你一起往下了解事情结果。
市民陈先生某小区一套2楼的房产。陈先生准备给新房装修。这时他发现,邻居刘某竟将2楼两家公用平台封闭成了“阳光房”,作为自家的洗衣房使用,导致陈先生家的空调主机无处安放。而这处公用平台,本来就是给2楼两户人家安放空调主机的地方。
不仅如此,这位邻居还将陈先生家一侧的玻璃外墙拆除,用砖砌成实墙,严重影响了陈先生家的采光和通风。
为此,陈先生曾多次找这位邻居商量,可对方置之不理。陈先生又去找开发商、小区物业及相关管理部门解决此事,可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刘某拆除公用平台上的阳光房和砖砌的墙,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本案中,陈某购买的房屋阳台一侧原本并非实墙,现因刘某建造的“阳光房”将陈某阳台一侧完全封闭,已对陈某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应予排除。
针对刘某在共有平台上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的“阳光房”并不包含在被告刘某购买的房屋面积内,公用平台应属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刘某在未征得陈先生及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公用平台上搭建阳光房,已损害了其他业主权益。
据常州装修公司小编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拆除“阳光房”及砖砌墙壁,并恢复原状。